Tuesday, December 1, 2015

Facebook筆記紀錄,關於公投的多數

20150901

台灣的「民主」,有兩種很不一樣的思維。

第一種思維中,決策的合法性建立在多數人的參與上。越多的人參與,則這個決策的有效性就越強,最理想的狀況是「全民參與」。

第二種思維,決策的合法性則不需要多數人的參與。相反地,這種思維會強調反正多數人不會表態,要求更多人參與只是造成決策困難而已。

第一種思維,出現在「人民」沒有決策權時。大多數的抗爭採取了這一類的思維模式。抗爭背後隱含的邏輯,是少數菁英排除了多數人參與的機會,或者決策會場上抗爭者是弱勢,表決不會獲勝,因此指控整個會場內的多數決其實是偽裝的民主的時候。

那麼,什麼時候會出現第二種思維?答案是「人民」真的有機會取得決策權時。在台灣,最佳的例子在公投的議題上。對公投門檻的抗爭,提出了一種即使沒有半數的人參與投票,這個公投案也該算數的主張。


他人回應
不過我覺得拿公投來舉例小部分失當耶,照目前的規定,投票率要過一半,贊成票要過一半,也就是說最低要有1/4的人贊成議題才會過。但是這不等於說總人數有1/4贊成就會過。對贊成方來講,它不僅僅是要動員支持者,還要喚起反對者的投票率才行,我覺得才是現在的公投被攻擊的地方吧?[至少,對議題的贊成方這根本是利益衝突的行為]或許卡一些絕對數字[比方說,支持票>1/4且支持票比反對票多]這樣的設定會比較顧及議題雙方動員與宣傳的公平性?

我反而覺得這是倒果為因的論證。

所謂的1/4是一半投票率、一半贊成下的「結果」,前者是這次投票本身正當性的來源(超過一半的人參與了這個議題的決定),後者是投票結果的正當性來源(過半數同意多數決)。但這不是說「只要總體內部有1/4人投票贊成,這個結果就有正當性」。

換個角度想,如果六成投票率,那總體1/4的人贊成還是沒用的,通過的「門檻」升高到30%,但是我們不能說「因為多數人投票,反而否決了1/4人的民意」,對吧?

也就是說,總數1/4同意而通過是整個制度下「特例」,只有當整體投票率低到勉強過半的時候,才可能被接受的結果。但是反公投的邏輯要把這個變成「常態」,但實際上,大多數的投票我們要求的是(遠)比1/4還要高的贊成票。

他人回應
我相信如果是這個結果(反對大於贊成),也不會有人說他們的意見被忽略。但是目前規定下反對意見不需要去動員民眾去投票就可以自然獲勝,才是被攻擊的地方吧?

公投不是一個提案,不是請願,它的合法性在於它宣稱『這是一個對民眾來說很重要的議題,公投案的結果代表了人民的共識』。

所以,過低的投票率完全否決了公投案的正當性。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